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增值税 2020-09-01
个人转让著作权增值税是免的,需要去税务局备案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的通知》,纳服规范已取消该事项的增值税免税备案。
2、请问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2020-09-01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请问是按照住宅和商业门面房分别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还是将整个综合体汇总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3、今年2月打印的开票信息看不清,没法报销了怎么办? 2020-09-02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规定:“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一般纳税人自己制作蛋糕然后零售卖给客户,应按照什么标准来纳税?2020-09-02
一家烘焙蛋糕店,一般纳税人,自己制作蛋糕然后零售卖给客户,是按照销售来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餐饮服务来缴纳增值税呢?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5、技术服务费的发票,需要开具单位、数量、单价吗?2020-09-03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6、垃圾运输适用生活服务业还是货物运输业2020-09-03
垃圾运输是否可以参照专门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环境卫生管理业而适用生活服务业?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需要根据业务实质进行判断,建议联系主管税务局根据实际业务进行判断。
7、分拆销售不良资产包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 2020-09-04
分拆销售取得的不良资产包,只销售其中1个资产,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成本如何确定?如以500万元取得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含A账面价值300万元,B账面价值700万元),销售A取得500万元,B未出售。销售A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A的成本如何确定?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8、变更付汇业务办理银行如何处理?2020-09-04
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审核通过,现在需要变更“付汇业务办理银行”,如何进行处理?
答:
税务机关已审核通过的情况下,网页上不能再进行修改,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修改信息。
9、管理费能不能扣除?2020-09-07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能扣除。我们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和管理咨询费能不能扣除?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单纯的管理费不得扣除,若企业支付的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物管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10、企业所得税退税 2020-09-07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多交税款的退税流程?是否需要经过税务局审批?是否需要经过税务局查账?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11、出租交通艇如何缴纳增值税2020-09-07
我公司为船务公司,主营业务为船舶租赁,现我公司将自有交通艇出租给某施工企业用于其工程建设使用(船员由我公司配备):
1、该交通艇仅用于海上工程施工现场(接送施工人员往返各海上施工机位),是否属配备操作手的施工设备租赁,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我公司不为运输企业,出租交通艇是否属于财税〔2016〕36号文所规定的“水路运输服务-期租业务”?
3、我公司交通艇为营改增试点前购入,出租时是否可按“经营租赁服务”适用简易计税?
答:
1.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出租交通艇仅用于接送施工人员,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
2.如你公司具备运输企业资质,可以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水路运输服务项目。具体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判断。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六)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如您符合上述规定,可参照享受。
12、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委托加工收回产品是否符合?2020-09-07
本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三年多来,自营外贸出口业务,主要出口产品为一次性纸杯成型用的PE淋膜扇形纸片和一次性纸杯。
生产纸杯分为4道工序:由原纸采购后用卷筒PE淋膜、卷筒印刷、卷筒模切成扇形纸片和杯底纸、再用扇形纸片和杯底纸通过纸杯成型机成型为一次性纸杯。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及厂房面积所限,前3道工序均由本公司自行生产,成型纸杯最后1道工序未及时投产运营。现发给委托工厂扇形纸片和杯底纸完成最后成型工序,加工为一次性纸杯收回后出口。现对照财税〔2012〕39号文,附件4中第二条第四项:其他3款条件符合,唯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这一款不符合;结合国税函〔2008〕8号文,我公司理解为,本着公平、合理和促进外贸企业发展的原则,在出口业务真实的情况下,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不管出口多少笔业务,不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这一款限制,不知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敬请回复。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简称1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限制。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已废止,视同自产货物范围相关规定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13、疫情增值税2020-09-08
疫情期间 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餐饮业增值税税率多少,优惠时间到什么时候?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4、绍兴地区供应商开票资料 2020-09-08
绍兴地区纺织印染行业的染厂开票前向客户索要开票资料,都包括哪些?有什么特殊资料吗?
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15、咨询契税、土地成本相关问题2020-09-10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可以计入土地成本?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16、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2020-09-11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特运车站汽车票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名称应该填写公司名称还是个人名称呢,还是公司跟个人抬头都可以?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17、增值税偷税税额如何计算?2020-09-14
企业存在少计收入,同时未取得据以确认进项税额的合法票据,税局在稽查过程中已认定企业存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情形,据此对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补税方式;同时对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规定采用少计收入直接乘以适用增值税税率补税,请问,增值税适用依据是否存在错误,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采用核定征收?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8、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涉税处理2020-09-15
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关联方间互相无偿借款都免征增值税吗?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19、关于残保金 2020-09-15
2019年98号文件第四条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解读? 此条所说的人数是指的2020年的平均人数小于30人,还是2019年的人数少于30人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9号《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中,申报表内有“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一栏。
故2020年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根据上年即2019年情况计算缴纳的,“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是指2019年在职职工人数。
20、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 2020-09-15
1、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号文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这里的“同一方”必须指单一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吗?能否由具有特定关系的一组主体共同构成“同一方”呢?比如具有夫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的两个主体,或者比如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完全一样(但单一股东持股不超过80%),能否视为“同一方”呢?
2、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号文第六条第(一)项下的“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
本条第(一)项第1、2、3目的持股比例应为100%”里,“不动产”价值占比50%以上,是指境内不动产的“评估价值”占境外企业股权的“评估价值”50%以上吗?还是指境内不动产的“账面价值”占境外企业股权的“账面价值”50%以上呢?
3、非居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号文缴税后,税务机关会否出具完税证明呢?
答: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三、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八)其他相关因素。
《公告》第三条列举了判断合理商业目的的相关因素。在实际税收征管处理中,要基于具体交易(含未列明的其他相关因素),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交易整体安排和所有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应依据单一因素或者部分因素予以认定。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若发生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的情况,请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根据提交的资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处理。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规定,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
21、公司向个人购买游戏装备的税务处理问题?2020-09-16
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1)游戏道具装备是否归属于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2)公司向个人购买游戏道具装备,公司是否应取得增值税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成本费用?个人无法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对于网络的购买渠道,增值税发票应怎么取得?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详情见《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22、关于允许新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问题 2020-09-17
财税(2018)54号文中说到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入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执行。那500万以内的设备一次性扣除,是不是也对行业和设备用途有限制?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3、理发店消费充值2500为开发票 2020-09-24
理发店消费充值充值2500未开发票 而且理发店的收款方与实际店名不一致。2020年9月19该店价格前后不一 欺诈引导消费充值了2500元 所开发票收款方是别家公司信息 严重怀疑该店偷税漏税
答:
处理结果由查处部门反馈
24. 出租锚艇如何缴纳增值税 2020-09-25
我公司为船务公司,现我公司将自有锚艇出租给某施工企业用于其海上风电工程建设(船员由我公司配备),为其打桩船、起重船、混凝土拌合船等工程船舶提供起抛锚作业:
1、该抛锚艇专用于海上工程船舶的起锚及抛锚作业,是否属配备操作手的施工设备租赁,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如不属于“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25. 个人卖自己的车要不要交税?2020-09-25
个人卖个人的车是属于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免税吗?如要去税局开票,要交多少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26. 财税2004(39)文件 2020-09-27
财税2004(39)文件有关学校企业所得税政策现在还有效吗?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27. 哪些普票可以抵扣?2020-09-27
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和国内旅客运输发票,这四类可以抵扣,是否正确?
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一、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规定,六、通行费电子票据其他规定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抵扣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三)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
3.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8.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 2020-09-29
但是该规定出台后,在具体工作中,有个疑问: 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业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设备租赁企业仅提供设备和人员为施工企业提供服务,不提供施工材料,此类业务能否定义为甲供工程合同,从而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式?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七)建筑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9.混合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 2020-09-29
专业技术服务企业签订了一份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合同内容既包含硬件也包含服务,且硬件金额占比较大,约占50%以上。合同已签订成全额按6%计算增值税。请问该情形下是否适用混合销售?是否可全额按照6%计税?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30.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号公告有效,那营改增后,是否可参照执行? 2020-09-30
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应税业务不再按照原营业税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