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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日前即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未完成的“老股”类限售股的转让,在证券机构已预扣预缴过法定个税且已超过法定清算申请期,主管税务机关能否再作清算式地追补缴个人所得税?本网首席税务师与被誉为“浙江税收实战第一人”陈良照老师,受相应纳税人委托,作了针对深入地分析并提出了企税双方都能理性接受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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