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部分
(一)增值税(共20个)
1.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指100万元(含本数)以下)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4.阶段性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5.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6.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行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7.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8.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9.支持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10.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优惠内容】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11.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工业母机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12.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先进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13.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产抗艾滋病病毒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税品种清单见公告附件)。
本公告自2023年9月22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14.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电影主管部门、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
【优惠内容】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15.边销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边销茶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公告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本公告自2023年9月22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16.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17.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1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优惠内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公告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19.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享受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20.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文化事业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1)2027年12月31日前,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A.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a.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b.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c.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d.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e.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f.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g.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B.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
a.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b.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C.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a.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b.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2)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3)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
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3年9月22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二)企业所得税(共9个)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按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4.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5.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6.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7.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8.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保险公司
【优惠内容】
(1)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9.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取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投资者
【优惠内容】
(1)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三)个人所得税(共11个)
1.个人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3.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换购住房居民
【优惠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4.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5.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外籍个人
【优惠内容】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6.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远洋船员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7.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个人
【优惠内容】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8.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1)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2)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9.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内地个人投资者
【优惠内容】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10.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对境外个人投资者
【优惠内容】
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
11.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二、综合税收优惠(共11个)
(一)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民用航空发动机(包括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和民用飞机有关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3.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二)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纳税人
【优惠内容】
1.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2.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政策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印花税政策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三)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优惠内容】
自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五)供热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三北”地区供热企业
【优惠内容】
1.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七)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1.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八)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优惠内容】
1.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2.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
(九)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
【享受主体】
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政策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4.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5.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十)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企业
【优惠内容】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十一)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三、小税种(共14个)
(一)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二)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条件的车购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三)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四)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印花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
《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五)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六)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享受主体】
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七)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购置挂车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八)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优惠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九)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优惠内容】
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
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
【享受主体】
高校学生公寓
【优惠内容】
1.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2.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十一)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改制重组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十二)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优惠内容】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十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享受主体】
企业、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十四)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享受主体】
废矿物油再生油品消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四、冷僻部分(共5个)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享受主体】
缴纳失业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个人
【优惠内容】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7号)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阶段性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缴费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四)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退役士兵及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三税两费”。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三税两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14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3〕21号)
(五)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的重点群体
【优惠内容】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三税两费”。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三税两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