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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收入之增值税是否计缴?
来源:浙江税务网(www.zjtax.net)作者:余梦琪发布时间:2021-06-30查看:21079

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后往往会忽视考虑其是否会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我将从税务局发布的政策及问答文件结合实操分析如下:

一、财政补贴收入征税与否的前世今生

(一)财政补贴的来源可直接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202011日失效)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故来源于中央财政补贴不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惹争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2013年第3号公告的解读可知,其依据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即“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201711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691号)将第六条销售额修订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取消了款项的来源规定,这一修订使得征纳双方对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征税产生争议。

(三)明确以销售行为+销售价格组成部分的模式判定,废除来源判定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文件的出台改变了因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引发的征管争议,直接明确若补贴与销售行为直接挂钩且构成对价则应当计缴增值税,否则不征收。

二、实操解疑

(一)案例剖析之是否征税

案例取自《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国家税务总局2020-01-08)其中的两个答复:

案例一:

问:某企业取得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2020年,该企业购进废弃电视1000台,全部进行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规定,取得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1000台电视的定额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该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视取得的补贴,与其回收后拆解处理的废弃电视数量有关,与其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无需缴纳增值税。

案例二:

问: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上述两个案例,首先判断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直接与销售收入密切相关,若直接政府采购,毫无疑问一定是销售收入,而案例一中的定额补贴实质为鼓励废物再利用拆解废弃电器给与的补贴,而非销售废弃电器收入的补贴;案例二虽然表面上补贴的销售差额,但实质为航空公司投入/成本投入的补贴。

其次是否构成对价,即只有财政补贴构成纳税人销售额的一部分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反之不缴。案例一中虽然是以数量定额补贴看似与金额数量直接相关,但并非销售的对价,而案例二中看似补贴金额构成经营业务销售额但并不会影响航空公司定价即不构成对价。综上均无需计缴增值税。

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判断可以简化为其补贴是否与销售行为密切相关且构成定价或其补贴是否会直接影响纳税人销售产品的定价权,若自主定价,则为市场行为,补贴与销售行为无关,那么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二)实操难点之官方答复

1.财政补贴收入若是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率适用多少?

《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国家税务总局2020-01-08)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财政补贴收入若是不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增加开票编码“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同时2020年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新增615编码: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故公司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可以依法开具不征税发票。 

相关链接:财政补贴收入相关的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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