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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1号来源:财政部 税政司发布时间:2023-01-09查看:7686状态:已失效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3%降为0,小规模纳税人+≤10万/月+普票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优惠:3%降为1%,条件:小规模纳税人+专票≤10万/月 或者 小规模纳税人+>10万/月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加计抵减优惠,享受条件不变,优惠力度下降,原享受10%加计的降为5%,原享受15%加计的降为10%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应与减免但已征收的,可选择后续抵减或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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