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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实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仅凭发票或其他凭证,还要求付款或者给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仅有票没付款则不能税前扣除”的说法,让一批财税圈的小白晕圈。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女士在《中国税务报》发表标题为《深化“放管服”改革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凸显九大亮点》的文章,令人遗憾的是,由于该文误读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含义,又因作者的身份特殊,再加上有的税务大咖将其奉为金科玉律,并添油加醋推波助澜,好经念歪,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为今后税企纠纷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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