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且最合理——即海南局方案, 浙江天顾税务师事务所陈良照税务师也为多家上市公司向主管税局作研讨协调(分析推定依据摘选详见以下附件)
最宽——给退税,发起主体往往是错位的并购方面非个人、征退如异地则更难实现;
折中——仅给出合理建议而非结论,处决于征纳双方的博弈;
最严——往往是答非所问、避免执法风险的懒政表现。
一、从宽
(一)给取得补偿方调整成本 ——2014年海南省地税局
《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请示》(琼航财〔2014〕23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该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特此函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5日
(二)直接退给纳税人---2019年12月的东莞税局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银禧科技”证券代码300221)《2019-09-26关于收到兴科电子科技原股东部分业绩补偿款的公告》显示,银禧科技于2019年7 月向东莞市税务局提交了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退税112,550,463.36 元(若其得以退回则可冲抵四人业绩补偿款现金部分)。
《2019-12-04关于收到兴科电子科技原股东部分业绩补偿款的公告》进一步显示,公司已收到胡恩赐、许黎明、高炳义现金补偿款合计112,550,462.76 元。
结合以上公告信息,东莞市税务局已就银禧科技于2019 年7 月提交的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办理了多缴税款退税(根据两次公告内容及数据推断出的结论)。
(三)被动地认可从应税所得中抵扣--2020年3月的广州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0年第91号)
1、税务机关查明的交易事实
李菊莲持有邦富软件38.096%股份,对应出资额9524000元,2014年5-8月,李菊莲等邦富软件股东与华闻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对赌协议》,针对李菊莲对赌事宜摘取约定事项如下:1.华闻传媒采取现金+股份支付方式,向李菊莲支付现金7680万、股份支付14436421股×13.68元/股,合计支付对价274290200元;2.如邦富软件2014-2016三个年度利润数低于预测数,则向华闻传媒补偿;3.李菊莲补偿华闻传媒1038644股,按照13.68元/股计14208649.92元;4.华闻传媒就现金支付7680部分代扣个税14826656元;5.华闻传媒代扣印花税137245.60元
2、税务机关收集的证据资料
以上事实,稽查局充分收集了投资协议、股权变更登记、代扣代缴个税证明、现金支付对价汇款记录、投资及股份回购事宜对应的全部上市公司公告。
3、税务机关处理决定及思路
(1)李菊莲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在2014年11月即华闻传媒股份支付(证券账户登记至李菊莲名下)、现金支付均已完成时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李菊莲应当在2014年11月就股份支付、现金支付申报缴纳个税。
3.税务机关在计算李菊莲应补缴个税时,对李菊莲发生的补偿给华闻传媒的相关股份进行了扣除:
启示:本案例引发了各方讨论,最具争议的问题是,如果当初李某足额申报缴纳了个税,那么后续发生的业绩补偿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能否成功?
二、仅给出合理建议(而非结论/不如一年前东莞局)
(一)福建省税务局
1、2019年6月答疑(没有退税的相关政策)
问题内容:企业股权转让签订对赌协议,协议要求三年净利润不低于3亿,达不到要求按规定进行现金补偿,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现三年已过,因净利润达不到要求,要现金补偿,那么之前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能否申请退还?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19-06-26)答复内容: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所述的情形没有退还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2、2020年1月答疑(也同步明确不是偶然所得)
留言内容:2020年1月,张三向李四购买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李四对A公司的投资成本为100万元,张三购买A公司的价格为200万元,溢价了100万元,李四已经就该笔股权转让收益缴纳了20万元个人所得税。在转让协议上,李四承诺,如果A公司2020年度的净利润低于50万元,李四将补偿50万元给张三。2020年4月,A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金额为35万元,没有完成承诺的利润目标,因此,李四需要补偿张三50万元。请问:1、李四支付50万元补偿款后,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10万元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2、张三收到这50万元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回复部门: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回复时间2021-06-07)回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您所述的情形没有退还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如您所述“张三收到这50万元补偿款”不属于偶然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四川省税务局(回复政协提案)--有推定观点并向上请示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27号提案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股权转让中对赌协议税收确认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重组频繁,助推了对赌协议的广泛应用,而对赌协议的广泛应用又推动了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对赌协议的所得税处理,一直是税法领域的理论与实践难题,即便在欧美等所得税制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因其交易的复杂性,对价方式的多样性,也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中。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关于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并无直接明确的文件规范;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依据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该办法从原则上明确了基本政策,具体操作仍需要进一步细化。2019年,我局已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探讨,形成了处理该问题的观点和建议,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作了专题报告。接到您的提案建议后,因省税务局没有政策解释权,我局专题研究了该问题,再次以书面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提请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研究出台政策文件。下一步,我局将坚持税不重征也不漏征、税会处理一致的处理原则,继续跟进落实提案相关工作要求,推动早日解决对赌协议涉及的税收难题。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7日
三、从严
(一)宁波税务局—乱推定(不如四川)
留言内容:A公司从交易对手方收购了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同时签署了对赌协议,约定目标公司应在三年内实现一定利润经营目标,否则交易对手方应向A公司支付补偿金。现因目标公司未实现利润经营目标,交易对手方向A公司实际支付了补偿金。请问对这部分补偿金如何确认,是否可以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海南税务机关2014年5月5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明确,“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请问是否可以比照此规定执行?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答复时间2020.3.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宁波不执行。
(二)其他—大多是从严征管
(三)浙江省 —— 未见明确书面表态
浙江天顾税务师事务所陈良照为多家上市公司向主管税局
作研讨协调的分析推定报告(纲要如下):
《并购对赌补偿是否需计缴所得税的分析建议报告》
浙天顾税询[20XX]XX号
浙江XX股份有限公司:
我方接受委托,对贵公司并购对赌补偿注销股份记入“营业外收入/资本公积”折算额是否需计缴企业所得税之事项,作税况调查分析并提财税处理建议。贵公司的责任是……我方的责任……实施了……等执业程序,对委托事项在进行依据收整与职业判断的基础上出具分析建议报告。
一、 涉税事项的概况及其定性界定
(一)涉税事项的概况介绍
1. 对赌情况
2. 会计处理
3. 涉税争议
(二)行为事实的定性界定
1. 无偿捐赠说
2. 衍生金融工具说
3. 商誉减值直接明示说
4. 并购受让价款调整说
……
综上的对比性分析,对赌并购补偿的行为事实,应界定为与投资相关的,其注销股份折算额应是投资衍生出来的权益或损益,而不应认定为一项与投资无关的“营业外收入”,即其会计处理宜采用“资本公积”或“投资收益”列表法。
二、 税务处理的分析推定
(一)税收法规
1.有正面答复支持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是对琼航财[2014]237号的答复)等从宽、合理等—详见以上。
2.依法可推导出
(1)我国
(2)国际惯例——美国、澳大利亚
3.类似从宽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75号)规定:……
(二)税收法理
1.造成重复征税
2.有违实质课税原则
3.有违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
(三)会税差异的冲突协调
1.会计处理无明确统一的法定要求
(1)会计处理多样化的现实
(2)相近规定——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综上分析,公司并购对赌收益无需并计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三、 申报操作建议
(一)会税差异及其协调
1.会税差异的法定允许
2.财务审计报告的辨析
3.会税差异协调的推定
(二)申报表不同填列方案之选择
1.将“营业外收入”重分类调整为“资本公积”
2.将“营业外收入”重分类调整为“投资收益”
两种申报填列方案经对比,方案二为优选,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列结果详见附件三。
(三)未来同类事项的比照处理
以上对贵公司并购对赌补偿折算额是否需计缴企业所得税的解读分析与处理建议,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作申报与解释时公司内部参考使用,因使用不当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与本报告出具单位及其税务师无关。
附件一、并购对赌业绩赔偿额的情况及金额
二、会税处理差异及其协调
1.该事项会计处理的具体原因
2.该事项会计处理横向比较的搜整与分析
3.会税差异及其协调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列结果
四、税务师事务所与税务师的执业许可证
浙江天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税务师:
中国·杭州 报告日期: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