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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之增值税
来源:浙江税务网(www.zjtax.net)作者:余梦琪发布时间:2022-12-21查看:16181

随着财税[2012]9号的推进,可发现跨区县经营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办法已遍地开花,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跨省经营已是常态,但不管是暂行条例第22条还是36号文第46条都仅原则性明确可汇总申报,至今无全领域全国性的汇总申报管理办法的出现,因此,依据现有的部分领域、部分区域的创新性办法进行归整,供大家探讨参考。

一、原则性规定

政策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六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实践性规定

(一)特定类型跨省经营企业

1.主要文件

政策指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

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特定领域

(1)航空运输

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文件印发)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

(2)铁路

 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下属站段,下同)适用本办法.......

(二)总分支机构在同一个省但省内部分可汇总

1.甘肃

政策指引:《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办法》的通知》(甘财税[2021]9号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分机构,是指由同一法人设立,在甘肃省跨地区(指跨市、县、区,下同)经营,且实行统一核 算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其中,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企业法人(总机构)注册登记地址不在甘肃省境内的,应指定一家甘肃省内分支机构为总机构,依照本办法办理相关增值税汇总核算业务。

2. 吉林

政策指引:《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税[2020]192号)

第二条 经吉林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批准,在吉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在省外的二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的纳税人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适用本办法。

3.青海

政策指引:《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办法》的通知》(青财税字[2020]2052号 )

第二条 在青海省范围内由同一法人设立、跨地区(指跨市‹州›、县、区、行委)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总机构在省外的二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适用本办法。

4.厦门

政策指引:《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分机构,是指由同一法人设立,在厦门市跨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分支机构不包括特许经营和自愿连锁企业。

企业法人(总机构)注册登记地址不在厦门市内的,应指定一家厦门市内分支机构为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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