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9年汇算清缴热点问题(第一期)
二、相关问答
「问题十三」自然人A和居民企业B是合伙企业C的合伙人,合伙企业C投资另一家居民企业D。居民企业D年终分配股息红利给合伙企业C,按照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利润分配到居民企业B的时候,B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务机关答:B公司可以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D年终分配股息红利是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公司将分回的股息红利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所得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税收优惠待遇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四、结论
以公开形式突破合伙企业穿透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广东省是第一家,我们将会持续追踪政策落实情况,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