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抗疫相关税收政策
(一)一般企业
1.小规模增值税免税/1%征收率
政策内容:2020年3月1日~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区、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2.小型微利企业/个体户暂缓缴纳所得税
政策内容:2020年5月1日~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020年5月1日~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3.捐赠全额扣除、捐赠物资免税
政策内容: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4.发放防疫用品、抗疫人员的补助与奖金免个税
政策内容: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5.社保暂免、缓交、低限额优惠
政策内容: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文件依据:《人社部发〔2020〕11号》、《人社部发〔2020〕49号》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运输等企业
1.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新购设备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政策内容: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2.部分行业免增值税与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内容: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 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三)疫情影响下特定行业企业
1.电影等行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2.困难行业弥补亏损年限延长至8年
政策内容: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3.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不征收进口三税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二、非抗疫相关税收政策
(一)通用性税收政策
1.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转小”政策
政策内容: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集团内无偿借贷免增值税
政策内容: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税〔2019〕20号》
2.所得税
(1)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文件依据:《财税〔2018〕99号》
(2)500万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特殊行业及广告费分摊企业所得税扣除规定
政策内容: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财税〔2017〕41号》
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延续该项税务优惠。
3.其他税费
(1)改制重组过程中契税与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情形中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暂不征收。
文件依据:《财税〔2018〕17号》、《财税〔2018〕57号》
(2)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印花税
政策内容: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税〔2017〕77号》
(二)特殊行业/企业/业务税收政策
1.增值税
(1)医疗机构间提供医疗服务免增值税
政策内容: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税〔2019〕20号》
(2)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不是一般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自主研发软件即征即退是长期政策)
政策内容:2018年5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现税率为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文件依据:《财税〔2018〕38号》
(3)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增值税
政策内容:2018年9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税〔2018〕91号》
(4)邮储银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简易征收增值税
政策内容:2018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税〔2018〕97号》
(5)生产销售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增值税
政策内容: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6)生产销售边销茶免增值税
政策内容: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3号》
(7)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政策内容: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8)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文件依据:《财关税〔2016〕36号》
(9)科普机构进口拷贝、工作带免关税及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关税〔2016〕6号》
2.所得税
(1)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支出、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证券行业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的证券类准备金、期货类准备金在规定的额度内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4类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财税〔2017〕22号》、《财税〔2017〕23号》、《财税〔2016〕114号》
(2)保险保障基金相关收入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6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4类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税〔2018〕41号》
(3)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税〔2016〕111号》
(4)公租房免个人所得税、捐赠公租房支出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3.其他税费
(1)保险保障基金相关收入免印花税
政策内容: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4类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税〔2018〕41号》
(2)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大型客机研制项目相关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3)去产能和调结构关停企业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2018年10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文件依据:《财税〔2018〕107号》
(4)公交车免车购税
政策内容: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文件依据:《财税〔2016〕84号》
(5)公租房免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捐赠公租房支出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6)易地扶贫搬迁多税种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税〔2018〕135号》
(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多税种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8)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进口关税
政策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文件依据:《财关税〔2016〕36号》
(9)科普机构进口拷贝、工作带免关税
政策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关税〔20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