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买卖股票的价差,都要征税。但是限售股,尤其是公司上市之前的原始股东,在公司上市后,转让股票,是否按照转让股票,计算价差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呢,一直不是特别清楚。《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明确了如何确定限售股的购入价,实际是明确了应该计算价差征收增值税,同时规定以前没有缴纳营业税的,也要比照执行。本文结合营业税、增值税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以下问题:
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格,购入股票,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转让股票,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是指存款利息不征收营业税。所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存款利息收入,都不征收营业税。
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是指购入金融商品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所以,购入股票取得股息,只要不转让股票,不征收营业税。
但是,转让股票就要按照转让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了。怎么征呢?《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也就是说,A公司100元购入某支股票,105元卖掉,持有期间取得股息3元,则应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是:105-(100-3)=105-97=8
尽管股票是股权的凭证,但是在营业税中,股权和股票的政策不同。《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下简称“191号文”)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股票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那么,原始股东在公司上市发行股票之前,持有股权,上市之后变成了股票,转让这类股票,需要按照买卖股票缴纳营业税吗?
支持征税的理由是,既然是卖股票,就要征税,只是购入股票的价格如何确定,没有规定。有些地方的税局,就按照上市时的发行价,或者折股的成本价,作为购入股票的价格。
反对征税的理由是,原始股东持有的股权变成的股票,没有购入股票的过程,按照买卖股票征税,缺乏法律依据,如何确定购入价格,也没有规定。
跳出具体的税法规定,根据一般的原理,对公权而言,法无授权则不可为,对私权而言,法无禁止则可为。税务局应依法征税,纳税人应依法纳税,在是否纳税不清楚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选择不纳税,税务局应选择不征税。
原始股东持有的股权,许多属于限售股。53号公告关于如何确定限售股买入价的规定,实际是明确了转让限售股,应该缴纳增值税,同时也明确应该缴纳营业税。
限售股的购入价,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确定方法。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在营业税时,持有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应冲减购入股票的价格,实际是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那么,营改增之后呢?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也就是说,营改增后,没有将持有期间的股息,作为价差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还是按照上面的例子,A公司100元购入某支股票,105元卖掉,持有期间取得股息3元,则应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是:105-100=5
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取得股息收入,只要不转让股票,股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转让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那么营改增之后呢?
股息收入,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的法规,尽管目前没有免税的规定,但是也没有征税的规定,股息收入和转让股权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不征税与免税不同。不征税,是指不在征税范围,是不需要发文明确的,只要没有征税的依据,就不征税。免税,是指在征税范围,有纳税义务,只不过免除了纳税义务,这是需要明确规定的。
53号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比照执行,也就是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应追缴营业税。那么,往前追几年呢?
根据征管法第52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限售股的营业税问题,是否可以适用上述条款呢?应该是可以的,因为税法不清楚,才导致转让限售股的纳税人,没有缴纳营业税。53号公告自2016年9月1日执行,因此,在2013年9月1日前,转让限售股,没有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不用按照53号公告补营业税。